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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料!在涟源买房有奖励了

| 招商动态 |2016-07-14

LYDR-2016-00017

涟政发〔2016〕9号

涟源市人民政府

关于我市进一步去商品房库存促房地产业发展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蓝田街道办事处,涟源经济开发区及社会事务管理处,市直各单位:

为全面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化解商品房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湘政办发〔2016〕23号)和《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娄底中心城区进一步去商品房库存促房地产业发展的通知》(娄政发〔2016〕8号)精神,解决全市商品房政策落实难、库存消化难、交房办证难、信贷支持难、税费清缴难、维护稳定难等问题,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多措并举,化解市场库存压力

(一)推进货币化安置。房屋拆迁后自行选购商品房作为安置房的被拆迁人,按相关文件规定给予奖励;对原已选择安置房安置的被拆迁人,因安置小区未开工建设,自愿变更安置方式为货币安置,并在我市自行购置新建商品房的,按实际购买面积给予500元/平方米的奖励,但每一个符合安置条件的被拆迁人的奖励面积最高不得超过90平方米。今后,棚户区改造实施货币化安置。

(二)停止新建公租房。从2016年1月1日起,我市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不再申报公租房建设计划;2016年以前申报,并列入计划的公租房项目按要求继续完成建设。废除在新建商品房项目中配建廉租房、公租住房的有关规定;土地挂牌出让时已明确配建的商品房项目,继续按原规定执行。优先考虑收购或租赁顺利扫尾、形成了有效资产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作为公租房、安置房房源。

(三)鼓励城乡居民购房。鼓励城乡居民购房。自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17年8月31日期间,在我市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已备案并缴纳契税)的购房人,除享受相关房地产金融及税费优惠外,如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购房面积90平方米以内(含90平米)奖励0.5万元、90平方米以上奖励1万元的标准给予了奖励,市财政对购房人给予相应奖励。购房人如因特殊情况需解除备案并退房的,必须全额返还领取的购房奖金。进城购房的农民和农民工,可在购房所在地申请城镇居民常住户口,其共同居住的父母、配偶、未婚子女可随迁进城办理城镇户口。进城购房农民和农民工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不变,原土地承包经营权和集体经济组织收益权不变。适时召开涟源市商品房交易会,交易会期间享受更加优惠的促商品房去库存政策。

(四)落实购房贷款新政。严格落实《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6〕26号),居民家庭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向下浮动到20%;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30%。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逐步将符合条件的农民工、个体工商户纳入住房公积金政策覆盖范围,适当放宽农民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条件;进一步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和贷款条件,取消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限制。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涟源市范围内购房,其父母、子女可以同时申请使用本人的公积金予以支持。职工购买第3套及以上住房的,可以凭购房相关资料提取住房公积金,但提取金额不得超出购房款总额。职工家庭(包括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购买住房,自有效证明材料签订之日起1年以内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提取额为提取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1年以上3年以内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提取额为有效证明材料签订当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涟源市范围内购房的,贷款最高额度由40万元提高到50万元,贷款年限最长可达30年,首付比例由30%调整为20%;购买毛坯房可增加20%的贷款额度,但贷款总额不得超过贷款最高额度。对在涟源工作或户籍在涟源的外地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涟源购买普通自住房,符合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条件的,可视同涟源缴存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五)鼓励大众创新创业。在不违反小区物业管理规范的前提下,经工商部门批准,允许创新创业人员购买或租赁商品住宅作为工商注册场地和经营场所,并给予创业经营场所补贴,每户补贴不超过5000元,由市财政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

(六)落实规费优惠政策(有效期限自发文之日起至2017年8月31日止)。

1.个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免收房屋抵押手续费。

2.房地产开发项目商品房预测和实测面积相差在3%之内的,免收商品房预测费。

3.房地产开发项目绿地率达到土地出让规划设计条件的,不再收取异地绿化补偿费。

4.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主体工程完工墙体遮蔽处理之前,及时准备资料申请市墙改办验收,市墙改办在收到申请3日之内验收,并依法依程序返退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对使用了散装水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自工程竣工之日起30日内,建设单位及时准备资料申请市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办理资金清算手续。市墙改办和市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要与市财政部门搞好衔接协调,一事一结,及时返退专项资金。

5.房地产开发项目报批报建费用延期分批收取,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缴50%,其余50%在项目联合竣工验收之前缴清;经批准提高容积率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及规费延期至联合竣工验收时缴清。

二、因企施策,有效开展企业帮扶

(六)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合理配置信贷资源,支持资质良好、诚信经营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普通商品住房,积极支持有市场前景的在建、续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合理融资需求。扩大市场化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积极稳妥开展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试点。为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申办抵押贷款,对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且主体工程已完工的项目,其自持房产部分(如自主经营的商业铺面、宾馆等)经规划、消防、住建部门专项验收合格签署意见后,房地产管理、国土资源部门可以先予核办该部分房屋产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分证)。等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持房产部分应连同整个项目统一办理联合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七)深入开展项目帮促。一是对仍在继续施工的项目,按照强力帮扶与跟踪监管相结合的方法处理。资金存在困难的,及时协调银行加大贷款支持力度;销售面临压力的,积极支持做好去库存相关工作;因其它矛盾影响项目正常运转的,尽力帮助其协调处理,同时切实加强对项目的全过程跟踪监管,确保项目按期建成交付,避免出现新的停工、烂尾现象。二是对已经完全停工的项目,按照主体自救与依法处置相结合的原则处理。主体工程已完工的,引导开发商、购房人和各方债权人积极开展自救,在澄清底子、盘活资产、清偿债务的同时,采取“封闭运作”的方式,促使项目抓紧复工扫尾。主体工程未完工的,对发展前景较好、企业资大于债的项目,帮助其搞好银企对接,支持通过招商引资,以参股、合资等方式开展合作,解决资金需求,尽快启动项目续建。

(八)着力推进“两证”办理。加强房地产市场的日常监管,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建立“两证”办理联席会议制度,及时研究处理交房办证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三、强化措施,加大市场整治力度

(九)合理调控规模。在商品房去库存的特殊时期,原则上不新增房地产开发用地;行政事业单位的存量土地一律收回,禁止以集资建房(团购)等名义变相进行房地产开发,禁止私人联建,打击非法开发。促进房地产业转型升级,着力提升楼盘品质,打造精品楼盘、示范项目,激发新的改善性需求。

(十)提高准入门槛。严格企业准入和退出机制,加强资质管理,支持鼓励有实力、讲诚信、负责任的企业实施兼并重组,做大做强,依法淘汰缺失诚信、缺乏实力的开发企业;规范土地摘牌行为,禁止自然人、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及与开发规模不适应的企业、已有烂尾楼盘的开发企业(含股东)参与房地产开发用地竞买。

(十一)重构行业诚信。加强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实现信用等级评定部门联动、信用信息资源共享,加大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力度;加强信用评价成果运用,定期公示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良行为;加强对房地产项目土地利用、规划执行、广告宣传、商品房预(销)售、工程质量等开发经营行为的动态监管,依法严厉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和规划条件、商品房销售虚假宣传、一房多卖、代收契税和物业维修资金以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行为;对信用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资本金、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和企业资质晋级等方面给予优待和支持;对信用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暂停其土地竞买和资质晋级资格。

(十二)加强市场监管。及时披露房地产开发的相关信息,加大房地产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监管,资本金筹措不到位的,一律不得开工建设;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由开发企业、银行、房地产主管部门三方签订监管协议,确保预售资金用于工程扫尾、两证办理和税费清缴;具备网上签约备案条件后,严格实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备案,杜绝一房多卖;强化房地产市场的监测分析,引导市民理性购房。坚持分类处置,依法打击非法集资行为。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凡与本《通知》精神相抵触的规定同时废止。

涟源市人民政府

2016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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